2008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比赛规则

   
资料来源:中国摩协官方网 2008年01月08日
   

  1、 比赛组织者:

  1.1 2008年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主办,珠海国际赛车场推广和承办
  1.2 比赛按照国际摩联公路委员会颁布的公路比赛规则、2008年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和本规则进行。
  1.3 比赛管理机构设有组织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

  1.3.1 组委会常设办公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摩托部 邮编:100763
  电话:010-67149374
  传真:010-67116872

  1.3.2竞赛委员会由下列主要官员组成

  赛事总协调 : 陈信中
  仲裁委员会主席:陈学众
  仲裁委员会委员:张东航、吴 婕
  仲裁秘书 :袁 春
  赛事总监 :龚红果
  安全主管 :陈健忠
  赛事主管 :丁田园
  赛事主管助理 :孟 勃
  车检主管 :张剑雄
  技术顾问 :Chris Price
  总裁判长 :陈 洁
  成统主管 :方锦辉
  赛事秘书 :郭 冰、赵丽晓
  媒体联络 :侯 莹、陈卓平
  赛员联络 :郭 冰、周 强
  赛事秘书处 :珠海国际赛车场秘书处

  2、 比赛描述:

  2.1 比赛标准名称
  2.1.1 锦标赛的标准名称为“2008年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CSBK)”
  2.1.2 各分站比赛的标准名称为“2008年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CSBK)XX站”

  2.2 比赛形式
  2008年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实行系列赛积分制,由各个分站组成。各分站赛均为封闭多车同场竞速比赛。

  2.3 比赛项目设置
  600CC组个人赛和队赛
  GP125CC A组个人赛和队赛
  GP125CC B组个人赛和队赛
  150CC公开组个人赛和队赛

  2.4 比赛时间和地点:
  3月29-30日 珠海
  4月26-27日 北京 (受北京奥运影响,待定)
  5月30-31日 上海
  10月11-12日 珠海

  3、 比赛报名:

  3.1 2008年CSBK的报名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和珠海国际赛车场统一负责。
  3.2 报名条件:在摩协登记、注册的车队或个人。
  3.2.1 持有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当年有效A级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者;
  3.2.2 持香港汽车会、澳门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摩托车比赛执照,拥有港澳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籍车手;
  3.2.3 向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申请,并取得当次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临时执照的中国台北车手。
  3.2.4 所有参赛车手都必需提供当年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3.3 参赛名额:各参赛车队每个组别最多限报三名车手,每名车手只允许参加1个组别的比赛。
  3.4 报名时间:
  2008年1月1日开始接受报名,至赛事启动前10天截止相关报名工作。

  3.5 报名地址:
  主办单位联络方式: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九号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联系人:郭冰 邮 编:100763
  邮 箱:roseguobin@163.com
  电 话:010-67149374 传 真:010-67120023
  赛事推广单位联系方式: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金鼎镇珠海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强 邮 编:519085
  邮 箱:kirk@zic.com.cn
  电 话: 0756-3383228转827 传 真:0756-3383668

  3.6 报名费
  3.6.1 个人报名费
   组别     全年    单站
  600CC组    3000.00  1000.00
  GP125CC A组  2500.00  800.00
  GP125CC B组  2500.00  800.00
  150cc公开组  2000.00  600.00

  3.6.2 车队报名费
  以车队名义报名的参赛车队需缴纳车队报名费。只对以车队名义报名的参赛车队计车队成绩,否则不计车队成绩。
  车队全年报名费:2000.00
  车队单站报名费:1000.00
  (报名费一经缴交,恕不退回)
  注:以上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参赛资格:

  4.1 报名每个组别的车手不允许兼项参赛。
  4.2 2007年GP125CC A组获得个人年度冠军的车手在2008年必须晋级参加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600CC组的比赛。
  4.3 2007年GP125CC B组获得个人年度冠军的车手在2008年必须晋级参加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GP125CC A组的比赛。
  4.4 2007年150CC公开组获得个人年度冠军的车手在2008年必须晋级参加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GP125CC B组的比赛。
  4.5 除以上三项晋级制度属于强制执行外,2007年CSBK各组别的其他名次的车手可自愿申请向CSBK高组别晋级。
  4.6 参加CRRC(全国公路摩托车锦标赛)的车手可申请参加CSBK(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但参加CSBK的车手不能参加CRRC,中国摩协将对参赛车手的资格进行最后的审定。
  4.7 2007年CSBK各组别的参赛车手,个人年度积分排名不在组别10名(含)以内者,可自愿申请降级参赛。

  5、保险:

  5.1 各个赛车场在比赛期间将自行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
  5.2 车队报名人必须为每名参赛车手办理保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5万元的医疗保险,此项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参赛车队或者俱乐部也可以委托赛事组织者办理此项保险业务,其费用自理。
  5.3行政检验中将检查上述保险,任何拒绝或尚未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比赛日程表内的任何活动。

  6、竞赛办法:

  6.1各个组别的最少竞赛距离分别是:600CC组50公里、GP125CC A组和GP125CC B组40公里、150CC公开组20公里,赛前将根据每个场地的长度确定最后圈数。
  6.2 个人赛和队赛同时进行,参加队赛的车队必须是2名(含2名)以上的车手参加比赛,否则不计算队赛成绩。
  6.3 每车型组均进行一次自由练习、两次计时练习和两回合比赛。如某车型组参赛报名人数超过比赛场地的数量限制,将优先接受全年报名参赛者,其余则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接受报名。计时练习的最好成绩为两个回合比赛的排位。无计时成绩的车手不能参加个人和团体的比赛。

  7、成绩评定:

  7.1 个人赛以两回合比赛分别计算成绩。
  7.2 队赛成绩以第二回合比赛得分最多的2名车手的得分相加之总和评定名次。如队赛积分相同,则以个人最好成绩的名次列前。
  7.3 比赛成绩按“15名得分法”计算得分。

  15名 得 分 法
  名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得 分 20 17 15 13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7.4 其他详见《全国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

  8、证件:

  8.1为了保证比赛顺利安全进行,证件由赛事组织者按照证件的不同功能和种类作统一的设计、安排和发放,证件只能进入指定区域。组织者有权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者予以没收处理。
  8.2 证件需贴上持有人照片、并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8.3 队员只能属于一组车队。当赛车通过车检后,车队将获发相关的证件。
  8.4 证件需挂于身前明显部位。不同类别的证件只可进行相应指定的工作及进入指定区域。否则,赛会将没收违例者的证件。
  8.5 车手在没有穿着上赛车衣时,必须展示其证件。
  8.6 所有签署了参赛合约的车队队员必须遵守通行证的规定,在比赛期间内展示他们的通行证。所有分配出的通行证都会附有持有人的照片。不论任何时候皆不得将通行证转让给他人使用。
  8.7所有合资格领取通行证的人士都必须在比赛前一个月提交其照片,否则会被罚款。
  8.8额外的全年度通行证需要车队在比赛前一个月申请。申请必须包括通行证持有人的照片。申请批准与否完全由赛事组织者决定。获批的额外通行证必须支付人民币100元一个。
  8.9证件只能由持证人本人根据证件的功能进行使用。赛事组织者在比赛前统一发放。各赛车场将在每个分站赛的行政检验当天开始证件的检查工作。
  8.10 全年证件将在第一站比赛前分发给各个报名车队或报名人。证件为全年度使用。持证人有义务妥善保存证件,并在每站比赛中佩带在明显位置,接受赛事组织者检查和管理。任何丢失证件的个人必须在赛事秘书处补办全年证件,并交纳200元罚款。每个参赛车队或俱乐部根据车手人数可申请车手证(每名车手1张)、车队证(4张),媒体证件由赛事组织传媒部统一发放。

  9、竞赛日程安排:

  星期五 09:00—18:00 行政检验、车辆检验
  星期六 09:00—17:30 自由练习、计时练习
  星期日 09:00—16:00 热身、第一回合比赛、开幕式、第二回合比赛、颁奖仪式
  (详细时间表见每站的补充细则)

  10、参赛车辆和参赛安排:

  10.1 参赛车辆:
  10.1. 1 除赛事组织者提供的比赛车辆外,其他车型组的参赛车辆自备。
  10.1.2 每名车手只准携带一部参赛车辆,所有参赛车辆在经过车检后方可参赛,通过车检的车辆不得更换整车。
  10.1.3车手必须按公路赛的规定穿着竞赛防护装具。

  10.1.4车辆运输
  10.1. 4.1参加赛事的港、澳车手如要运送赛车请联络赛事秘书处,其费用由车手自行承担。需要安排船运另外零件的车手,可向赛事秘书处查询有关收费及相关事宜。国内车队(或车手)需自行运输。
  10.1. 4.2赛事秘书处将会罗列来往香港和珠海的船运时间表,交有关指定机构跟进。报名者须紧依时间表的时间交付车辆。参赛者需要遵照以上的行程,赛事组织者将不会安排个别的运输服务。
  10.1. 4.3托运的摩托车不准装载有汽油的油缸或油筒,赛事组织者不会接受载运装载有汽油的摩托车船运。禁止透过摩托车的油缸或任何容器运输燃油,任何仍然有燃油在内的摩托车都不会被运送。
  10.1. 4.4赛事组织者将会依海关部门要求安排船运时间表为车手托运摩托车、办理报关等手续。采用其他方法运车者,赛事组织者不负任何责任。
  10.1. 4.5报名者必须在报名表上明确写明是否使用赛事组织者提供的船运安排,并须将引擎号码及底盘号码列明,做出入口报海关文件用。
  10.1. 4.6赛事组织者不提供船运保险,亦不会为参赛者的赛车购买相关运输保险。

  10.2 轮胎和油料
  10.2. 1参赛车辆需参照所属参赛组别对轮胎的具体要求来执行。如有变更,将以赛前宣布的相关后补条例或赛事通告中的具体条文为执行标准。
  10.2. 2 燃料及修理站
  10.2. 2.1计时练习与每回合比赛期间,赛事组委会为参赛车辆免费提供所用燃油。航空油只有GP125组使用,其他组别使用98号无铅油。只有在使用二冲程引擎时,方可在汽油内添加润滑油,但不能增加燃料(Octane)添加剂。
  10.2. 2.2计时练习和正式比赛的燃料由赛会统一提供。各参赛车队凭大会提供的油券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行加油。赛会将随 时对参赛车辆的燃料进行抽检,确保车辆所用为大会指定用油。
  10.2. 2.3 修理站是为比赛车辆用作加油、维修、机件支持及更换赛员的地方。在练习及比赛期间,修理站行车道上车速不能超越时速60公里。
  10.2. 2.4修理站可用作加油、维修及更换赛员。在赛道上不能进行修理工作也不能由其维修员协助。
  10.2. 2.5赛车可以在修理站进行加油、急修,但修理队员不能多过四位(如赛员坐于车上则不包括在修理员数目内)。其它队员一律不准停留在修理站通道上。
  10.2. 2.6赛事期间,如赛车在修理站以外地方加油、进行维修或更换车手,则该车手将会被取消资格。
  10.2. 2.7在比赛或练习期间,赛车如果返回修理库或驶进集车区,即表示其正式退出该节赛事,不能重返该节赛事参赛。
  10.2. 2.8除非赛车返回维修,否则所有修理工具、零件必须放置在修理库内。
  10.2. 2.9赛车完成修理离站后,所有修理工具、零件必须立即搬回修理库内。
  10.2. 2.10在比赛或练习期间,维修站人员必须停留在工作区域内,切不可步入修理站通道或进入赛道。
  10.2. 2.11加油前所有引擎必须(熄火)停止转动,加油期间车手可选择继续坐在车上。违例者将被罚取消资格。
  10.2. 2.12赛车加油,只有在油桶放回修理站内、油缸盖妥当关上后,车手才可再启动引擎。违者取消资格。
  10.2. 2.13必需防止加油时漏出汽油,如赛车漏出汽油,赛会工作人员将会监督及指示赛车队员进行适当的清理。
  10.2. 2.14赛车在修理站泄漏汽油或溢出汽油,维修员必须依照赛会工作人员的指示将该赛车推离有油渍的危险区域后才可起动。
  10.2. 2.15所有时间里,任何赛车都不能在修理站通道上反方向驾驶。触犯此例会被取消比赛资格。返回修理站的车辆,如超越了所属修理站的位置时,可由车手自己或由最多2位队友协助其将赛车用手推后回修理站。
  10.2. 2.16比赛赛车必需停在修理站内,不可阻碍其他车辆进出集车区。
  10.2. 2.17车手由主赛道返回修理站时,如有车头灯,必需将其亮起,或平伸手臂给予足够时间警告其它参赛赛车、修理人员及大会工作人员。赛车入修理站时,必需靠近白线右边,违者取消资格。
  10.2. 2.18比赛或练习期间,赛车如果想从修理站重新回到赛道,必须经维修站出口尽头重返。如在出口尽头前就驶入赛道者,会被取消资格。不依此规例重返赛道而导致有意外时,车手对此应负全责。
  10.2. 2.19集车区、维修站及其范围内,严禁吸烟。所有车队、车手及其相关队员都必须遵守。
  10.2. 2.20如有违反第2.2.3、2.2.6及2.2.8条例的车手,将会被罚。在每一违规者的成绩加罚1分钟,或就每一违例事件在该赛车修理时间加罚1分钟。

  10.3 起跑资格
  10.3. 1 所有赛员必须参与不少于1次练习,并完成不少于1圈的计时练习,才具备起跑资格。
  10.3. 2任何赛员的计时练习成绩都不可超出同组别首3名最佳成绩的平均值的115%。计时练习时所选用摩托车必须与正式出赛时相同。
  10.3. 3如某赛员未能取得出赛资格,赛事总监可向仲裁委员会建议批准其参与赛事。该委员会之决议将不接纳任何上诉。
  10.3. 4计时练习中的最佳成绩将做为发车位排序的依据,发车杆位将由成绩最佳者获得。赛员不能自选位置。

  10.4 练习
  10.4. 1车辆练习将根据时间表或广播通知的时间进行。所有练习均将计时。参赛车辆比赛时的发车位先后秩序将根据计时练习的单圈最快时间来决定。
  10.4. 2只有报名参赛的赛员驾驶其所报名参赛的赛车才可参加练习。
  10.4. 3所有赛事规则在练习与比赛期间都将执行一致,但第2.2.4条稍有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赛事管理人员可准许修理员到赛道修理有机件故障的摩托车。 
  10.4. 4练习期间,除非得到赛会工作人员指示,赛员不得从集车区以外的闸口进入主跑道。
  10.4. 5每节练习完毕时,赛会都将出示静止方格旗。所有赛员首次经过方格旗后,需继续该圈即返回维修站通道。违者可能会被取消资格。

  10.5 起跑
  10.5. 1 赛员必须依从赛事主管指示将赛车驶往起跑发车区,并在对应的发车位位置停下。
  10.5. 2起跑用集体方式进行。发车位是根据计时练习的最快时间次序来排列,即获得最快练习圈速的赛车排在第一位。
  10.5. 3起跑讯号由颜色灯号传递。当所有参赛车辆热身结束返回发车位,红灯将会亮起,约4至7秒红灯熄灭。红灯熄灭即表示起跑。
  10.5. 4除赛会工作人员及该场赛事的参赛车手外,所有人必须于热身的绿色旗号出现前1分钟离开跑道。违规车队将会被取消资格。

  10.5. 5 起跑程序
  10.5. 5. 1赛车从指定排位上使用集体起跑方式进行,引擎在转动状态。
  10.5. 5. 2 推车发动引擎是准许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例要求。
  10.5. 5. 3在起跑讯号出示后或绿旗摇动后1分钟内,任何未能开动之赛车必须推离赛道返回修理站。赛车不得接受外界帮助推行,除非此举为赛会工作人员因需要清除现场,否则赛员资格会被取消。
  10.5. 5. 4赛事观察圈或热身圈时,任何在赛道上死火或停下的赛车,将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赛车只可以推往最近的安全地点。如赛车在上述期间发现有机件故障,但仍然可行驶时,则该赛车可驶回修理站急修。如该赛车能及时完成修理,则可在修理站出口起跑参赛,即待发车位上的赛车起跑后从维修站出口进入赛道加入比赛。所有修理站出口起跑参赛的车手必须在首辆赛车完成第一圈前进入跑道,否则其出赛资格将被取消。

  10. 6 比赛结束
  10. 6. 1 每场比赛的结束是以领先车辆完成规定的比赛圈数或时间,并驶过终点线才视为比赛完成。终点线与起跑线不在同一位置。
  10. 6. 2 比赛结束,各赛员的名次将依据赛员经过终点线的次序和已完成的圈数来决定。
  10. 6. 3 沿着赛道推动赛车或将赛车推越终点线皆属违例,违者将即时取消资格。
  10. 6. 4任何赛员弃置赛车不理者,不论时间长短及其原因,皆被视为退出比赛。
  10. 6. 5每场比赛的获胜赛车通过终点线时,工作人员将在终点线上挥动黑白方格旗。
  10. 6. 6获胜赛车通过后,工作人员会手持静止的黑白方格旗向其他赛员示意比赛结束。不论赛员当时是否已跑足圈数,该场赛事都已结束。
  10. 6. 7 经过方格旗后,所有赛车必须减速,不得超越任何车辆,赛员继续完成此圈后,需返回赛会指定的车检地点。未到达车检停车点时赛员不能解除头盔。任何赛车如非通过修理站入口离开赛道者,将会被即时取消资格。任何赛车如在慢驶圈中接受外力协助(赛会工作人员除外)推动者,亦会被取消资格。
  10. 6. 8 只有至少完成获胜赛车圈数的75%,赛员才视为完成了比赛。

  10. 7 赛事中断和重新起步
  10. 7. 1 如在赛事中突然发生意外、天气影响或其它情况引致不能继续比赛,赛事主管会指示起点/终点线位置以及赛道的每一个观察站同时出示红旗。赛事主管是唯一可作出决定中断一场赛事的人;如赛事主管由于不可避免情况下缺席时,由赛事副主管下此决定。当红旗指示发出时,所有赛车必须立即停止比赛,减速返回修理站,或依工作人员指示重新排位或返回赛后停车集中区。各赛员须明白当时的情况是:
  10. 7. 1. 1 成绩评定由赛事中断前一圈决定。
  10. 7. 1. 2 可能有救援车等工作车辆在赛道上。
  10. 7. 1. 3赛道上可能因发生意外而导致行车完全受阻,或由于天气影响而引致无法继续进行比赛。
  10. 7. 2 赛事中断后,将依据下列步骤执行:
  10. 7. 2. 1 比赛完成少于2圈时,不计算成绩,将重新起步,保持赛前排位不变。赛车可返回维修站,并由维修区出口进入赛道前往原有发车位。如有赛车退出,其它赛车可依序填补该空缺发车位。重新起跑前,赛车可以在修理站进行维修。
  10. 7. 2. 2 比赛完成超过2圈,但又少于总赛程的75%时,比赛将会由2部分组成。第1部分将是截止至中断比赛前1圈的比赛。第2部分的赛程是原赛程全部圈数减2圈,新排位将依据第1部分的成绩来安排,并完全依照正常起步程序执行。任何赛车在赛事中断的减速圈自行驶回修理站者,并且亦没有在赛事中断期间自行退出者,都可重新投入第2部分比赛。赛事成绩将由第1部分成绩与第2部分成绩合成为比赛之总成绩。赛事中断期间,赛车可在修理站内继续进行维修。
  10. 7. 2. 3 如比赛已完成超过总赛程的75%时赛事中断,则比赛视为结束,赛会不会安排重新进行余下比赛。赛事名次将根据比赛最后一圈的成绩决定。

  10. 8 旗语
  以下旗语将会在整个赛事中使用,具体颜色、释义如下:
  蓝旗(挥动)-
  随后之赛车欲超越。

  油旗(黄底红直条)-
  小心路面有油渍。此旗号将会静止出示在裁判站上。

  雨旗(白底红叉)-
  前方赛道有雨滴。此旗号将会静止出示在裁判站上。

  油旗(黄底红直条)+ 雨旗(白底红叉) -
  前方雨势较大,赛道表面已全湿。相关旗号将会同时静止出示在裁判站上。

  黄旗(挥动)-
  非常危险,不准超越,预备随时需要停车。此旗号可能连同黄灯一同显示。此旗号如挥动出示在发车区的各行,则表示比赛延迟。

  黑旗,连同赛车号码显示于黑板上 –
  表示该号码之赛车在此圈后立即返回修理站,不得重返。

  故障旗(黑底橙色圆),连同赛车号码显示于黑板上 –
  表示有关赛车机器故障,必须立即从最近的赛道安全出入口离开赛道。

  绿旗 –
  表示赛道畅通无阻;危险解除。此旗号将会静止出示在裁判站上。

  红旗(挥动) –
  表示赛事立即停止,所有赛车小心驾驶,减速返回修理站,随时预备停车。 红灯可能同时亮起。
  任何违反红旗指示的车手将会被取消参赛资格。

  方格旗 –
  表示赛事或练习已结束。

  10. 9 车手会

  赛员及赛队经理必须出席车手会,时间及地点由赛事总监或其代表宣布。会上只可查询有关赛事的事项。其他车手会的问题必须于赛前三日以书面形式交予赛事秘书。如赛事委员会认为所提问题与赛事没有关联,可拒绝回答。缺席赛员必须缴付罚款人民币1,000元,而迟到之赛员亦须罚款人民币200元。如罚款不能于开始练习前缴清,则该赛员的出赛资格将会被取消。

  10.10 参赛津贴:

  各个参赛车队和车手的食宿、交通、车辆运输等费用自理,也可以交由赛事组织者统一安排。

  11、车辆改装规定:

  具体参看《2008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技术规则》。

  12、车检:

  12.1 在行政检验的前一天将安排全天的验车时间,车手必须呈报所用参赛车辆的全部技术文件;
  12.2 所有车检都将在各个车队的维修区或公共车辆检查区进行;
  12.3 车检主管可以要求车手分解拆卸任何车辆,以确保车辆符合参赛资格的要求;
  12.3.1 接到需要拆卸车辆的指示后,相应的车队(车手)必需于15分钟内开始执行上述拆卸要求,否则将取消所涉及成绩或资格。
  12.4 如果车检裁判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车手提供有关的零配件样品或证明文件;
  12.5 全部摩托车的号码纸必须耐用,且在练习及赛事时贴于车上。号码纸底板四角必须为圆角,数字高度不少于140mm,阔度不少于80mm,字体粗细不少于25mm,数字间隔不少于15mm。所有组别号码纸必需为黑底白字或按各组别后增规则指定要求安装。否则,车检主管可不为该车签发车检通过证明。若号码纸不适当,导致赛会计时员难以看到其号码时,则将不为该车进行时间记录。
  12.5. 1 如车辆所用号码纸不能通过车检要求,则车队(车手)必需使用由赛会提供的统一号码纸。否则赛会将不为该车进行成绩记录。
  12.6 已经通过车检的车辆,如果曾经遭遇事故或基于安全考虑,则车手应当向车检裁判重新呈报进行赛车复检;
  12.7 每场比赛结束后,所有完成比赛且有成绩的各组别车辆必须停在车检区内接受重检。

  13、称重区:

  13.1 每辆赛车在比赛前都要检查赛车重量。
  13.2 每场比赛结束后每组别前六名的车辆都必须称重,如发现赛车重量少于技术条例的规定重量,则此车手所获得的成绩将被取消。除非仲裁委员会认为缺少重量的原因是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
  13.3 在称重过程中不得给车辆添加或拆走任何固体、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
  13.4 只有车检主管和赛事官员可以进入称重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称重工作进行干扰。任何违反称重工作的车手都将会被取消比赛资格或成绩。

  14、处罚:

  14.1 违例处罚:赛事主管可依据国际摩联规例、中国摩协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赛事的相关规则、增补文件等条例处罚违例者。违例者须向赛事主办机构缴付有关处罚款项。
  14.2 任何有关发动机的违规改装,将就每处违规改装罚款人民5000元/项。
  14.3 黄旗超车的处罚:
  14.3. 1 比赛中,在比赛总时间中加罚30秒/次违规;
  14.3. 2计时练习中,车手将被取消其计时成绩,被处罚在最后发车位上起跑参赛;
  14.3. 3自由练习中,车手将被罚款人民币200/次违规;
  14.3. 4发车抢跑的处罚,将会是在比赛总时间中加罚30秒。赛事委员会将根据以下行为确认发车抢跑:
  14.3. 4. 1 赛车(前轮车轴)停在或超过发车位的前方白线;
  14.3. 4. 2 赛车(前轮车轴)在起跑的红灯熄灭前移动超过发车位的前 方白线。
  14.3. 5 违反黑旗指示者,会被赛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14.3. 6 违反维修区限速规定者,会被赛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14.3. 7 如赛事规例、通告、最后指引及制裁的阐释没有包括在现有的规例时,将由出席的仲裁委员会投票决定,以票数多的决定为准。仲裁委员会的议决为最终决定。如有上诉者,可依据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的比赛规定来进行上诉。
  14. 3. 8 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取消某个车手或摩托车参赛资格或判罚某个车手时,均会立刻宣布,并以书面通知有关报名者及维修站工作人员。
  14. 3. 9 如某摩托车被除名,工作人员会在终点线上最多连续3圈出示黑旗及该被罚赛员号码。报名者或其代表也必须在计时道上使用自身讯号通知赛员返回修理站。如车手不理会赛会信息,赛会可对其增加惩罚。
  14. 3. 10 虽然比赛的规定已包括了处分的细则,但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时,可加重处分。

  15、录取名次及奖励:

  比赛设个人第一回合前三名、个人第二回合前五名和团体前三名,获得个人第一回合前三名的车手将获得奖杯,获得个人第二回合前三名的车手将获得奖杯、奖金、和证书,获得个人第二回合四、五名的车手获得奖金和证书;获得团体前三名的车队将获得奖金、奖杯和证书。

  15.1 每站个人奖金额度表

   组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600CC    3000元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500元
  GP125CC A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800元  600元
  GP125CC B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800元  600元
  150CC公开  1500元  1000元   800元   600元  500元

   15.2 每站车队奖金额度表

   组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600CC   1000元 800元  500元
  GP125CC A 1000元 800元  500元
  GP125CC B 1000元 800元  500元
  150CC公开 1000元 800元  500元

  16、抗议与申诉:

  16.1 如参赛人员对其他参赛人员的赛车机械结构不符规格或对其赛事期间的任何出错及触犯规例不满,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但抗议内容必须写成书面材料(填写抗议书)并连同抗议费3000元通过赛事秘书处交至仲裁委员会。如果抗议内容涉及到比赛成绩,则必须在成绩公布后30分钟内提出。
  16.2 其他未尽部分参见《全国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

  17、颁奖:

  每组比赛结束后获得各组前三名的车手,都必须参加现场颁奖仪式,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前往新闻中心参加相关新闻发布会。
否则,相关车手将会被罚款500元/次。

  18、全年成绩评定:

  18.1参加全年度所有比赛的车手和车队才有资格参加全年度总成绩的评定(车型不限)。
  18.2 全年度个人、队赛的成绩以各站比赛每回合比赛的得分总和来确定,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同,则以最后一站比赛最后一回合比赛得分确定,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队赛得分最后一回合也相同,则以最后一回合队赛名次最好车手所在的车队,名次列前。

  19、全年度奖励:

  参见《全国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

  19.1 个人全年度奖金额度表

   组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600CC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GP125CC A  4000元  2500元  1800元  1200元  800元
  GP125CC B  4000元  2500元  1800元  1200元  800元
  150CC公开  3000元  1800元  1200元  800元   600元

  19.2 车队全年度奖金额度表

   组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600CC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GP125CC A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GP125CC B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150CC公开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注: 1、以上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车手参加全部比赛后,均可参加该组别的全年度总成绩的评定。

  20、延期或取消赛事

  20.1 赛事组织委员会有权将全部或部分赛事延期或取消。若赛事延期或取消是在比赛开始前作出决定,报名费将全数退还报名者。如赛事延期或取消在赛事开始后作出决定,报名费将不会退还给报名者。
 20.2 报名者与车手无权向赛事推广机构、主办机构以及赛事组织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索取任何额外的奖励金或有关其参赛的支出。

  21、免责条文

  21.1 所有参与赛事的车手、机械师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现有赛事规例、摩托车机械技术规则以及任何增加、修订或更改的赛事规则、条例和指引。参赛者有责任通知其雇员、队员或其代表遵守所有赛会规例及承担责任。如报名者在赛事期间不能出席,他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名第三者代表其出席。报名者与车手须依据各项规例处理参赛事宜,并共同对此负责。车手须确定其摩托车在练习、比赛的全过程中完全符合上述规例的要求及安全设施齐备。车手将摩托车交往车检中心即被视为向赛会表示,该摩托车的结构遵从赛会相关规例。
  21.2 参赛人员不论身处修理库、修理站或修理站旁道路及赛区范围时,必须将赛会所发的证件挂于显眼的位置。所有车手、提名人及队员皆被视为熟悉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及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为赛事所制定的规定及赛例。所有参加比赛的车手及车队都必须自行承担并确保其工作人员、乘客、员工、嘉宾、赞助者等相关人士都清楚明白需自行承担自己及其财物的安全。赛事组织者不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会为以上所有人士及其财物的安全负责。

  22、广告:

  每辆赛车必须依据国际摩联的相关规则以及国家当地法例所制定的要求、规则发布广告。
  22.1 所有参赛车辆必须张贴主办机构的指定广告,于车身两旁保留100平方厘米的位置用于张贴上述指定赞助广告。
  22.2 所有赛车必须在计时练习和比赛时依据推广机构的要求张贴指定广告;任何拒绝根据指引张贴广告的车手将会被拒绝其进行比赛或是会被取消成绩。
  22.3 赛车车体上保留给车手的广告位置将没有特别管制,但不能和赛事赞助商的广告有任何冲突。建议各车手在接受个人相关商业赞助时,与推广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发生广告冲突。否则,相关车队、车手除需清除违规广告外,还将会被罚5000元/项。
  22.4 车身广告不能遮盖参赛号码,也不能影响摩托车的安全,也不可有不良意识。若车手拒绝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验车主管将不对其签发车检合格证。
  22.5 赛车的全部广告必须在车检进行前已贴于车身上。
  22.6 推广机构将提供车手胸前的赞助商广告布章,车手必须按指定要求挂上。
  22.7 颁奖期间,获奖车手必须全程配戴主办机构提供的帽子。
  22.8 主办机构享有使用车手及报名者在赛事期间的所有音像、图片及成绩等资料作商业用途的权利。主办机构不需因此事先知会相关车手及报名者或因此而支付任何费用。
  22.9 车房装饰和品牌安装的设计及规格必须统一。标准的设计规格会由推广者设定。
  22.10 每三块分隔板中就有一块属于推广者,推广者会展示自己的商标。
  22.11 车队赞助商的商标必须提供予推广者以便加入车房的装饰中。只要交付相关费用,额外的商标或图像就可以加入于现有的车房装饰中。
  22.12 各参赛队可另向大会购买场地内广告位(费用另计),为不影响大赛的总广告,各队的广告位置由大赛组委会确定。

  23、其他:

  23.1 各参赛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各参赛单位必须准时出席各种会议,必须参加大会的相关活动,否则大赛组委会有权对其做出处罚。
  23.2 本规程未涉及事项均依照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全国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及其附件执行。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23.3 未尽事宜,由主办单位另行通知。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二○○七年十二月


  附件1:

          抗 议 书

  赛事名称: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
  比赛名称:____________ 参赛组别:___________

  请以正楷填写以下内容:

  姓名_________ 赛车号码__________ 执照号码_________

  车队名称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投诉内容:

 

 

 


  附抗议、投诉费 __________ 车队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__

  日期\时间 _________________

※※※※※※※※※※※※※※※※※※※※※※※※※※※※※※

  回 执

  受理投诉官员姓名:    受理投诉官员岗位:
  受理投诉时间:      受理投诉地点:

  附件2:

           《保险理赔参考指引》

   理赔与保险售后服务: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在5日内通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特殊事件立刻通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00,北京:010-95500。
  联系人:李宏菊 传真:010-66416052/47 联系电话:13381060350
  办公室:010-66416045 或 66418855转5725

  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发生意外门诊、急诊或意外住院治疗费用,在治疗结束后须提供的单据:
  1、 提供保险单及事故经过证明;
  2、 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 区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医药费用的原始单据:
  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医药处方、医疗医药费用收据、如因意外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和住院收据及住院期间的病历复印件。
  4、 每张医疗费用收据的金额、日期应和医院所开具的处方的日期、金额相一致。
  5、 医院出具的收据应有财税章,诊断证明应盖有医院的诊断章。

  注意:

  1、 因疾病发生的门诊、急诊和因疾病住院不属于此项保险的责任范围;
  2、 意外门诊、急诊中,每次事故门诊、急诊的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但因意外住院,则住院期间检查费的报销金额不受此限制。
  3、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的报销,按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附件3:

      《关于加强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CSBK媒体证件管理的条例》
  
   1、 媒体必须遵守媒体证件佩戴的有关规定,一人一证。媒体单位只能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证件,记者本人证件只限本人使用。

  2、 如发现媒体单位申请的证件不是提供给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或者记者将本人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处理如下:
  第一次发现上述情况,赛事委员会将对媒体单位及当事记者进行口头警告,并取消当事记者的年度采访证件资格。
  第二次发现上述情况,赛事委员会将对媒体单位及当事记者进行书面警告,并取消当事记者的全年赛事采访资格。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发现上述情况,赛事委员会将取消该媒体单位所有记者本年度的采访资格,并将不授予该媒体单位所有记者在下一年比赛的年度采访证件申请资格。

  3、 除通过赛会特别许可的车队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持有使用媒体证件。如被赛会发现有车队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持有使用媒体证件,赛事委员会将对车队和当事人员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车队人民币2000元/次,当事人员人民币1000元/次。(上述罚款实行叠加计算)。